(2015)沐川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光帝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沐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沐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沐川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张光帝,男,汉族,生于1950年7月27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被执行人:牟加义,男,汉族,生于1953年2月24日,四川省沐川县人,住四川省沐川县。申请执行张光帝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4)沐川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牟加义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光帝借款13000.00元,本院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牟加义在乐山市商业银行沐川支行的工资账户进行限额扣划,从2015年9月起每月扣划1000.00元至本案标的扣划完毕为止。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沐川县人民法院(2014)沐川民初字第5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邓毅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