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盘民初字第29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5
案件名称
原告瞿帮花与被告吴盟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盘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黔盘民初字第2976号原告瞿某某。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告吴某某。原告瞿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朱刚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董某某、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瞿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于2011年7月27日到盘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J520222-2011-004833号。2012年7月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叫吴秉某。原、被告双方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没有感情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再加上被告无端猜疑,经常辱骂侮辱原告,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原、被告无婚前个人财产,无婚后共同财产、债权债务。原告现请求:一、依法判令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二、判令婚生男孩吴秉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直至吴秉某满18周岁时止。被告吴某某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经审理查明:原告瞿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后,于2011年7月27日到盘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字号:J520222-2011-004833号。2012年7月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叫吴秉某。另查明:2014年11月15日,瞿某某与六盘水市红果合力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一份,瞿某某成为该公司正式员工。平均月工资收入为2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瞿某某、被告吴某某当庭的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常驻人口登记卡,证明,合同书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恋爱,婚后生育子女,具有一定的婚姻基础和相对稳固的婚后感情,双方应共同珍惜夫妻感情,共同抚养教育孩子。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仅为琐事发生矛盾,不能及时沟通化解,造成夫妻感情不和,只要夫妻双方加强沟通,互谅互让,夫妻关系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同时为了家庭和睦,子女的健康成长,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瞿某某起诉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瞿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瞿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蒋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