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陈德串与温州市荣兴电脑织唛有限公司、温州群龙印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陈德串,温州市荣兴电脑织唛有限公司,温州群龙印业有限公司,方升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陈德串。被执行人温州市荣兴电脑织唛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苍南县灵溪繁华彩印厂原址)。法定代表人:黄品法。被执行人温州群龙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法定代表人:方升群。被执行人方升群。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龙商初字第26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串与被执行人温州市荣兴电脑织唛有限公司、温州群龙印业有限公司、方升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温州市荣兴电脑织唛有限公司、温州群龙印业有限公司、方升群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当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温州市荣兴电脑织唛有限公司交纳执行款65000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温州群龙印业有限公司、方升群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负担本案诉讼费10572元,执行费89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在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方升群有苍南县龙港镇锦港嘉园1幢2012室房屋一间,有苍南县龙港镇新渡街355号房屋一间,以上房屋均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执行程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温州市荣兴电脑织唛有限公司、温州群龙印业有限公司、方升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苍南县房产综合档案室证明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温州市荣兴电脑织唛有限公司、温州群龙印业有限公司、方升群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404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执行员 王作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 记员 黄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