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民一初字第001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崔定坤诉徐高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民一初字第00173号原告崔定坤,男,1989年出生,汉族。被告徐高峰,男,1979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定坤诉被告徐高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定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原告崔定坤负担。审判员 周长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