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阿民四初商字第5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基业贸易有限公司与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哈尔滨基业贸易有限公司,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阿民四初商字第542-1号原告哈尔滨基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和平街。法宝代表人闵军,总经理。被告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河东街。法定代表人卜志平,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哈尔滨基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哈尔滨基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中行哈尔滨继电支行帐号:171467359574内存款予以冻结,请求冻结标的额为500万元;对被告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帐号:23001867251059012345内存款予以冻结,请求冻结标的额为90万元。由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以其2959.76平方米厂房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保证本案审结后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中行哈尔滨继电支行帐号:171467359574内存款,冻结标的额为5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二、冻结被告哈尔滨电气集团阿城继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帐号:23001867251059012345内存款,冻结标的额为9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三、查封担保人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的坐落于和平街涤纶厂区面积2959.76平方米,产权证号:2006121024号的房屋,查封期间由担保人黑龙江龙涤股份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不得出卖。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忠桂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明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