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丛执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项军与杨林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军,杨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860号申请执行人:项军。被执行人:杨林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项军与被执行人杨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经如数扣划被执行人的执行款,且申请人已将执行款全部取走,此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丛民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然审判员 李道方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雨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