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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执字第8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项军与杨林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军,杨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丛执字第860号申请执行人:项军。被执行人:杨林峰,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项军与被执行人杨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我院已经如数扣划被执行人的执行款,且申请人已将执行款全部取走,此案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丛民初字第53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 然审判员 李道方审判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刘雨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