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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大执字第142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与张庭磊担保物权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张庭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423-1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嘴山分行,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世纪大道北1号。负责人刘岩峰,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张庭磊,男,1988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银川市。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石大民物申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张庭磊所有的位于大武口区黄河西街***号营业房(产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D20140****号)、***号营业房(产权证号:石房权证大武口区字第D20140****号)予以查封。二、以上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立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