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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民初字第014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姚某、陈某等与无锡市顺泊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盐城办事处、无锡市顺泊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姚生玉,荣乃英,无锡市顺泊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盐城办事处,无锡市顺泊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都民初字第01416号原告姚某,男,居民。原告暨姚某的法定代理人陈某。原告姚生玉。原告荣乃英。被告无锡市顺泊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盐城办事处,住所地在盐城市大庆西路益达花园1号楼306室。负责人不详。被告无锡市顺泊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无锡金城东路333号-1-404。法定代表人叶集钊,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永春,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陈某、姚生玉、荣乃英与被告无锡市顺泊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盐城办事处、无锡市顺泊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工资纠纷一案中,四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姚某、陈某、姚生玉、荣乃英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姚某、陈某、姚生玉、荣乃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免交。审判员  陈晓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路 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