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梁某某诉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会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372号原告梁某某,女,199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被告林某某,男,198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会同县人,农民。本院2015年8月3日受理原告梁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5年8月11日原告梁某某以原、被告已在会同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宣判前,原告梁某某申请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梁某某负担。(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甄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米 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