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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宽执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长春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汲延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汲延路,陈兰香,汲延兰,孟祥民,邓会民,张生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422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市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699号中银大厦B座。被执行人汲延路,男,汉族,1972年10月1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密山路***号。被执行人陈兰香,女,汉族,1972年12月3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团山街道小南村*组。被执行人汲延兰,女,汉族,1969年4月10日出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北安路*号。被执行人孟祥民,男,汉族,1963年5月19日出生,现住长春市朝阳区北安路*号。被执行人邓会民,女,汉族,1975年2月25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郭家村文化屯。被执行人张生伟,男,汉族,1975年8月24日出生,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丛家村伏东屯。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吉长证信证执字第1371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吉长证信证执字第1371号执行证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全部执行完毕,现执行结案。执行员  王子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丛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