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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葛琪林与纪荣华、李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琪林,纪荣华,李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淇民初字第571号原告葛琪林,男,1958年10月26日出生。被告纪荣华,男,1990年7月11日出生。被告李超,男,1989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葛琪林诉被告纪荣华、李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已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纪荣华、李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琪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葛琪林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庞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