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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9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泉州嘉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陈庆彬、黄琼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嘉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陈庆彬,黄琼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977号申请人泉州嘉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法定代表人黄亚雄,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庆彬,男,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被执行人黄琼莲,女,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德化县。申请人泉州嘉利达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庆彬、黄琼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15)丰民初字第317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陈庆彬、黄琼莲的财产;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庆彬、黄琼莲在银行帐户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林 斌执行员 温泉飞执行员 王东煌二0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梁娇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