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翁民初字第3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崔海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崔海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3728号原告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张瑞申,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宝惠,女,1977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被告崔海文,男,68岁,蒙古族,居民,现住翁牛特旗。原告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崔海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依法判令被告给付2014年度物业费287.00元,支付滞纳金2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原告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牛特旗阳光物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代理审判员 高艳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杨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