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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栖执字第68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2)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范雪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栖执字第689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责人丁燕,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范雪华。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执行人范雪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二O一三年一月十五日审结。该案(2012)栖商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范雪华在恒丰银行烟台栖霞营业部账户为15×××11的存款各50000.00元。二、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翔飞审判员  王绍强审判员  林 远二〇一五年八月××日书记员  林秀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