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米民初字第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1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艾润江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艾润江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民初字第00434号原告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永永。委托代理人马金楼。被告艾润江。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艾润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8元,减半收取269元,由原告榆林市福永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吕静审 判 员  :高勇人民陪审员  :高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冯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