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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诉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卢浩与韩世清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诉保字第00128号申请人:卢浩,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被申请人:韩世清,男,汉族,住址安徽省安庆市岳西县。申请人卢浩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世清名下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洪龙弄XX××号的房地产进行查封、限制转让,申请保全金额以21万元为限。申请人已于同日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卢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韩世清名下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洪龙弄XX××号的房地产(所有权证号为XXXX)进行查封、限制转让;保全金额以21万元为限。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即卢瑾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前冲村枫树组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证号为:岳国用(XXXX)字第XXXX号)进行查封、限制转让。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东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文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