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凤民一初字第02175号原告: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法定代表人:陈希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曙光,安徽永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法定代表人:王政斌,系该公司经理。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原告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开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56元,减半收取3878元,由原告凤台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许波代理审判员 孙提人民陪审员 李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