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342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甲,个体户,住湖南省岳阳县。因本案于2015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南沙区看守所。辩护人余婉吟,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南检公刑诉[2015]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于2015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田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余婉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5月31日17时许,被告人王某甲在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镇泰厂对面的小巷内经营凉菜生意时,在买卖过程中与被害人曹某乙发生纠纷,期间被告人王某甲用拳头打伤曹的右眼,随后公安民警赶到,被告人王某甲与曹某乙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王某甲赔偿曹某乙医疗费1100元。后曹某乙眼部伤情持续恶化,经司法鉴定部门鉴定,曹某乙因钝物作用右眼挫伤,后继发外伤性青光眼,右眼视力无光感,右眼为××目5级,其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2015年4月16日,被告人王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建议本院对被告人王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经本院主持调解,被告人王某甲在家属的协助下于2015年7月31日与被害人曹某乙达成调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10万元,被害人表示谅解被告人王某甲的行为。辩护人余婉吟提出被告人王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是初犯,已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是家庭经济支柱,建议对被告人王某甲从轻、减轻处罚,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曹某乙的陈述、证人王某乙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和现场照片、相关辨认笔录、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病历、抓获经过、治安调解协议书、派出所情况说明、被告人信息资料、调解笔录、收据、谅解书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甲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甲又在亲属的协助下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积极赔偿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王某甲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玉清人民陪审员 彭淑妹人民陪审员 杜美月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薛 莹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