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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法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隆法执字第210号被执行人李东。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李东罚金一案中,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先后到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隆刑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农福志审判员  韦 革审判员  林丕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静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