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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于民二初字第038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莉娜与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莉娜,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二初字第03823号原告:张莉娜,女,1977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于洪区。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杨士乡科研村。法定代表人:萧德迎,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秀荣、赵明月,系辽宁正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莉娜诉被告阳光一百置业(辽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莉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张莉娜承担。审 判 长  黄晓虹审 判 员  周 楠人民陪审员  董 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施 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