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上诉人白银胜昶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作军、刘来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201号本院2015年7月28日对上诉人白银胜昶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李作军、刘来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白中民一终字第201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将该判决书第12页“一审案件受理费1229元,刘来强负担192元,李作军负担518.5元,白银胜昶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518.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458元,白银胜昶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200元,李作军负担1200元,刘来强负担58元”更正为“一审案件受理费2615元,刘来强负担415元,李作军负担1100元,白银胜昶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1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230元,白银胜昶水泥制品有限公司负担2500元,李作军负担2500元,刘来强负担230元”。审 判 长 刘雪莲代理审判员 张霞明代理审判员 魏晓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继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