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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王玥明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卫国道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玥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卫国道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二终字第3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玥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2经路1号。法定代表人郑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宝蕊,该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卫国道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与天山路交口。代表人曾志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宝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公司法律事务部职员。上诉人王玥明与被上诉人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卫国道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受理后,于2015年3月19日作出(2015)东民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玥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玥明于2015年8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玥明申请撤回上诉,系当事人自愿,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玥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王玥明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泽代理审判员 常 静代理审判员 毕云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伟杰速 录 员 姬诚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