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1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刘波、潘梅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刘波,潘梅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3137号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富强一村2号附31号-4,组织机构代码:55678509-3。法定代表人陈彬,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学英,女,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刘波,男,1973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潘梅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刘波、潘梅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泸州市敢拼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冉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温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