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沁民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孔改怀、郝海军与任玉龙、任沁平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改怀,郝海军,任玉龙,任沁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沁民初字第403号原告孔改怀,女,1975年7月24日出生。原告郝海军,男,1974年2月22日出生,系原告孔改怀丈夫。被告任玉龙,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被告任沁平,女,1977年7月13日出生,系被告任玉龙妻子。本院审理原告孔改怀、原告郝海军诉被告任玉龙、被告任沁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二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任玉龙在晋中市新兴国际文教城4-7-1幢3层302室商品房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孔改怀、原告郝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担保涉及的抵押物晋中市新兴国际文教城4-7-1幢3层302室商品房在本案审理期间不得买卖、过户、抵押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婧审 判 员 贺小芳助理审判员 郭慧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杜 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