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229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伊某与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某,宫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2292号原告伊某。被告宫某。本院在审理原告伊某与被告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宫某系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O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吴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