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赤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李福昌、焦志仙等与赤城县赤城镇浩门岭村村民委员会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昌、焦志仙等,赤城县赤城镇浩门岭村村民委员会,韩会成,王玉兰,薛万文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赤民初字第673号原告李福昌、焦志仙等271人。诉讼代表人闫建明,农民。诉讼代表人李玉清,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建新,河北郭建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赤城县赤城镇浩门岭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赤城县赤城镇浩门岭村。负责人付金贵,村民委员会主任。第三人韩会成,农民。第三人王玉兰,农民。第三人薛万文,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昌、焦志仙等271人赤城镇浩门岭村村民与被告赤城县赤城镇浩门岭村村民委员会、第三人韩会成、王玉兰、薛万文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福昌、焦志仙等271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秀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晓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