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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初字第107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高汝友与高汝升、高汝山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汝友,高汝升,高汝山,高汝才,高汝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初字第1077-1号原告高汝友。被告高汝升。被告高汝山。被告高汝���。被告高汝贵。原告高汝友与被告高汝升、高如山、高汝才、高汝贵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高汝友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高如山、高汝才、高汝贵就公安部门的处罚决定书提出复议,并由禹城市人民政府受理;该处罚决定与本案审理裁决有直接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款,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德柱人民陪审员  高德功人民陪审员  杨传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霍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