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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中执民字第0030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杜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杜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中执民字第00306-3号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住所地某某。负责人马某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某某、鹿某某,陕西联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杜某某。被执行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与杜某某、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立案执行后,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万元。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对我院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后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约定被执行人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借款本息3911422.96元,判决确定的义务即履行完毕;抵押的房屋由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杜某某自行协议处理。某某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执行异议,本院审查后予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东大街支行收到3911422.96元款项后向本院申请结案,剩余款项退回被执行人,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西中民三初字第000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 娓审判员 孟安平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志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