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民初字第18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袁青振与高邦送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青振,高邦送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沭民初字第1876号原告:袁青振被告:高邦送原告袁青振与被告高邦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青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邦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青振诉称:原告于2011年冬天分包了被告承包的“沭中名苑”小区部分水暖安装,原告完成施工后,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承诺如验收时有不按规范、尺寸不对的处理好后,付给全部人工费,现该小区已经交付住户使用,但被告至今没有给付拖欠的人工费。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人工费17640元及利息。被告高邦送未提供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11年冬天分包了被告承包的“沭中名苑”小区部分水暖安装工程,工程完工后,被告欠原告劳务费共计17640元,并于2012年1月22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水暖今欠工程款(水暖)63户×280元/户=17640元大写:壹万柒仟陆佰肆拾元整。注:有不按规范、尺寸不对的处理好后,付给全部工程款。欠款人:高邦送2012年1月22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未予给付。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劳务费17640元及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欠据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高邦送现尚欠原告袁青振水暖安装劳务费1764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高邦送应予给付。原告袁青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邦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所欠原告袁青振劳务费17640元,并自2015年7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付清欠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1元减半收取121元,由被告高邦送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胡芳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