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仁寿执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查琼芳与杨成慧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仁寿执字第1052号申请执行人查琼芳,女,生于1957年8月9日,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杨成慧,女,生于1992年8月19日,汉族,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2015)仁寿民初字第1765号查琼芳与杨成慧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杨成慧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查琼芳900元,剩余款项于2015年12月31日前付清。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尚有4721.81元及诉讼费25元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仁寿民初字第17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阳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邹雨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