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执字第01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程凤与秦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凤,秦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2015.8.11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执字第01253号申请执行人:程凤被执行人:秦超本院作出的(2015)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2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秦超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程凤于2015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秦超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473元(其中车辆维修费、评估费合计1423元、案件执行费5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 峻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芳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