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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灶民初字第0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黄颢与夏海君、东台市悦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颢,夏海君,东台市悦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灶民初字第0123号原告:黄颢,村民。法定代理人:黄押平,村民。委托代理人:姜建华、周益宏,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夏海君,村民。被告:东台市悦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时堰镇建东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周顺根,该公司经理。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孙志生,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住所地:东台市望海西路69号。法定代表人:栾立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军民,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颢与被告夏海君、东台市悦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颢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夏海军、东台市悦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颢撤回对被告夏海军、东台市悦欣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颢负担。审 判 长  黄 颖审 判 员  王茂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康军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