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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法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XX与被执行人马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X,马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吴XX,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XX,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XX与被执行人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XX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峰审判员  丛 波审判员  朱冬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