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法执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XX与被执行人马X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XX,马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甘法执字第307号申请执行人吴XX,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马XX,男,1978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XX与被执行人马XX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吴XX自愿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甘民初字第112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峰审判员 丛 波审判员 朱冬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毛艳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