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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尖法执字第1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3-24

案件名称

双鸭山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阳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帆, 马秀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鸭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双鸭山市XX信用社,杨X,马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尖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尖法执字第174号申请执行人双鸭山市XX信用社。负责人马XX,主任。被执行人杨X,女,汉族。被执行人马XX,女,汉族。本院在执行双鸭山市XX信用社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X,马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尖商初字第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焕玉审判员  万成伟审判员  刘俐言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轩美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