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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执字第00514、00521-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秦润普、朱跃进申请执行柯善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润普,朱跃进,柯善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泾执字第00514、00521-1号申请执行人:秦润普。申请执行人:朱跃进。被执行人:柯善国。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2015)泾民一初字第00162、0016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柯善国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秦润普、朱跃进分别于2015年7月9日、7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柯善国在泾县房地产管理局登记有位于泾县泾川镇幕桥路XXX号、房产证号为XX**、面积为133.91平方米的住宅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柯善国所有的位于泾川镇幕桥路216号(房产证号为XX**、面积为133.91平方米)的住宅一套,查封期限为三年。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同斌审判员  胡银华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