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衢江执民字第17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陆招富与周金洪、周春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陆招富,周金洪,周春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1768号申请执行人陆招富。被执行人周金洪。被执行人周春爱。陆招富与周金洪、周春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作出的(2015)衢江峡商初字第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陆招富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金洪、周春爱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陆招富与被执行人周金洪、周春爱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陆招富以已与被执行人周金洪、周春爱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1768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和解协议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吾建龙代理审判员 邱 强代理审判员 刘荣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陆敏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