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崔秋霞与长垣县龙亭涂料有限公司、王超法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秋霞,长垣县龙亭涂料有限公司,王超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长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963号申请执行人崔秋霞。被执行人长垣县龙亭涂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瑞平。被执行人王超法,成年人。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初字第1877号民事判决书中,2014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长垣县龙亭涂料有限公司、王超法下达了(2014)长法执字第963号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将按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未履行。该案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崔秋霞2015年8月11日向法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属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予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长执字第963号执行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排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王鹤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