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渡法民初字第026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重庆金人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兴良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金人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兴良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渡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渡法民初字第02649号原告重庆金人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大渡口区建胜镇四胜村水库旁,组织机构代码78156250-7。委托代理人杨永宏,重庆周立太(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桥铺石小路164号。被告张兴良,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金人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建工第十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兴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金人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金人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金人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5元,由原告重庆金人石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敖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