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虞民初字第18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韩德礼与李利、李忠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虞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德礼,李利,李忠亚,王磊,孙艳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虞民初字第1818-1号原告韩德礼,男,1949年5月出生,汉族,退休职工。被告李利,男,1981年2月出生,汉族。被告李忠亚,男1984年4月出生,汉族。被告王磊(王新磊),男,1983年7月出生,汉族。被告孙艳萍,女,1969年5月出生,汉族,公务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德礼与被告李利、李忠亚、王磊(王新磊)、孙艳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德礼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孙艳萍豫N×××××号小型轿车(丰田)一辆,担保人张松林自愿用其所有的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韩德礼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孙艳萍豫N×××××号小型轿车(丰田)一辆。查封担保人张松林所有的虞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房产一处提供担保。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何 伟审判员 沈明远审判员 张明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