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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喻水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喻水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汉阳民二初字第00533号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心商业区306号地。法定代表人:孙炎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志杰、潘春梅,均系该公司员工。均系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喻水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喻水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被告喻水生下落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武汉美好愿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黄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