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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藏法民申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拉宗因与被申请人康福欣、其沙、原审被告达瓦、拉巴片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拉宗,康福欣,其沙,达瓦,拉巴片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藏法民申字第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拉宗,女,藏族,1981年3月20日出生,西藏自治区江孜县人,现住西藏日喀则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康福欣,男,汉族,1980年4月2日出生,四川省成都市人,现住西藏拉萨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其沙,男,藏族,1966年10月9日出生,四川省甘孜州人,现住西藏拉萨市。原审被告:达瓦,男,藏族,1963年2月5日出生,西藏自治区贡嘎县人,现住西藏贡嘎县。原审被告:拉巴片多,女,藏族,1986年8月15日出生,西藏自治区江孜县人,现住西藏日喀则市。再审申请人拉宗因与被申请人康福欣、其沙、原审被告达瓦、拉巴片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14)山民一初字第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拉宗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普布旦增审 判 员 洛桑尼玛代理审判员 郭 勇 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兰 琳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