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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海博与王贤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博,王贤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张海博。被告:王贤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博诉被告王贤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海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后为9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