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1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张海博与王贤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海博,王贤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旅民初字第1381号原告:张海博。被告:王贤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海博诉被告王贤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海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90元,减半收取后为9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14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郑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林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