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无民初字第007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2015)无民初字第00773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甲,田某某,李某丙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无民初字第00773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原告李某甲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原告田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李某丙原告王某某、李某甲、田某某与被告李某丙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成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原告李某甲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原告田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某、李某甲、田某某诉称,2010年初至2011年年底,被告雇佣三原告等人在石家庄红星美凯龙安装空调,至今尚欠三原告工资28440元整,经三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分别给三原告各出具欠条一份,但至今尚未向原告支付所欠工资。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让被告支付工资28440元及利息12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李某丙未答辩。本案调查的重点: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资28440元的理由及依据。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为其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李某丙欠原告王某某工资12990元。原告李某甲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被告于2014年1月29日为其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李某丙欠原告李某甲工资7980元。原告田某某向本院提供的证据:被告于2014年1月30日为其出具的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李某丙欠原告田某某工资7470元。经审理查明,2010年初至2011年年底,被告雇佣三原告等人在石家庄红星美凯龙安装空调,至今尚未付清三原告工资。2014年1月29日被告李某丙为原告王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王某某12990元。2014年1月29日被告李某丙为原告李某甲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江立7980元。2014年1月30日被告李某丙为原告田某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田某某,柒仟肆佰柒拾元。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自愿放弃利息部分。本院认为,被告雇佣三原告其为安装承包的空调工程,在工程完工后,被告应及时向三原告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但被告向三原告支付部分劳动报酬后,至今尚欠三原告28440元,以上事实有三原告陈述以及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被告未到庭答辩、质证,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现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28440元,应予支持。被告为三被告分别出具了欠条,被告应分别向三原告支付,即给付原告王某某12990元,给付原告李某甲7980元,给付原告田某某7470元。在审理过程中,三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给付利息部分,系对其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李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某某劳动报酬12990元。被告李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某甲劳动报酬7980元。被告李某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田某某劳动报酬74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1元由原告王某某、李某甲、田某某负担300元,由被告李某丙负担51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成 周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范炯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