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刘耀萍、李磊等与鲁斌、袁学芳管辖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耀萍,李磊,曹望林,鲁斌,袁学芳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商初字第01186号原告刘耀萍。委托代理人雷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磊。委托代理人雷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曹望林。委托代理人雷涛(特别授权代理),湖北云开正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鲁斌。被告袁学芳。本院受理原告刘耀萍、李磊、曹望林诉被告鲁斌、袁学芳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期间,被告鲁斌在答辩期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户籍所在地为武汉市黄陂区,要求将本案移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原告亦表示同意本案移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被告鲁斌的户籍所在地为武汉市黄陂区六指街新红村鲁家垸,本案可由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且原告亦表示同意本案移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鲁斌提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鲁斌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黎 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任保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