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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牡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