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2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9-2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2053号原告:刘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8月10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其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张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曹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