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藏法监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加央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加央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藏法监执字第17号罪犯加央,男,1986年5月7日出生,藏族,西藏江孜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曲水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日喀则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22日以(2010)日中刑三初字第01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有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后,该犯未提出上诉,本院以(2010)藏法刑复字第4号刑事裁定核准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该犯于2010年8月18日交付执行。2012年10月18日,本院以(2012)藏监执字第6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加央的刑罚由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执行机关曲水监狱经西藏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批,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建议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能够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无违纪违规情况,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对罪犯加央提请减刑建议审批程序合法,报送材料真实。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服法,安心接受改造,改造态度诚恳,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狱监区的各项监规队纪,积极参加劳动和“三课”学习,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加央的刑罚由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5年8月11日至2035年8月1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米玛次仁审 判 员 达嘎巴珠助理审判员 色吉白姆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丽 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