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1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金玉林与张新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玉林,张新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河民三初字第1457号原告:金玉林,无职业。委托代理人:夏放,辽宁万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新发。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玉林诉被告张新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玉林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以担保人金鑫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2-19号1-15-1,建筑面积为87.77平方米的房产作为担保,要求冻结被告张新发银行存款72万元或查封被告张新发同等价值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金鑫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崇山西路12-19号1-15-1,建筑面积为87.77平方米的房产产籍(卷号4-2-0275845);二、冻结被告张新发银行存款72万元查封被告张新发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迟海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 记 员 隋翘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