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02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付平与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平,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1687号原告:付平,女,1962年1月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张艳,女,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平诉被告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平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1528元,由原告付平负担。审判长 胡杨审判员 胡焱审判员 洪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