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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102民初16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付平与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平,张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1687号原告:付平,女,1962年1月5日生,汉族,住贵阳市南明区。被告:张艳,女,1980年3月12日生,汉族,住贵阳市云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付平诉被告张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付平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平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6元减半收取1528元,由原告付平负担。审判长  胡杨审判员  胡焱审判员  洪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