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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相民保字第00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雯雯与魏薇、安徽海晟铜材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省赛尔嘉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雯雯,魏薇,安徽海晟铜材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省赛尔嘉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民保字第00282号申请人:李雯雯,女,汉族,1985年8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濉溪县。被申请人:魏薇,女,汉族,1971年7月15日出生,住淮北市相山区。被申请人:安徽海晟铜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烈山区。法定代表人:魏薇。被申请人:安徽省赛尔嘉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北市相山区相山。法定代表人:王莉。申请人李雯雯与被申请人魏薇、安徽海晟铜材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省赛尔嘉工贸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发生纠纷。申请人李雯雯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魏薇、安徽海晟铜材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省赛尔嘉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并由淮北鑫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雯雯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魏薇、安徽海晟铜材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省赛尔嘉工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250万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后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提出的,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志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项 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