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义现与王运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现,王运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王义现,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王运亮(曾用名王玉亮),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现诉被告王玉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义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义现负担。审判员 余甫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