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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柘民初字第157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1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义现与王运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柘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义现,王运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柘民初字第1574号原告王义现,男,196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被告王运亮(曾用名王玉亮),男,197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义现诉被告王玉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自行和解,原告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义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义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义现负担。审判员  余甫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 蒙 来源:百度搜索“”